張紅:地下空間治理,關鍵是把特殊性研究透、把制度保障立起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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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是“十五五”規劃開局起步之年,也是深入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、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等重點工作的關鍵之年。“十五五”規劃綱要提出,“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”。當前,我國城市發展處於從大規模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提質增效的新階段,地下空間的戰略地位和現實價值也快速提升,成為提升城市韌性、拓展發展空間和服務國家戰略的重要載體。
近日,主題為“尋找新動能:點亮地下空間”金台圓桌會在人民網舉辦,邀請政產學研代表,圍繞推進地下空間的高質量發展,結合各自的工作實踐深度探討、積極建言。
以下,是北京師范大學總法律顧問,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張紅發表的部分觀點:
通過參與地方地下空間立法的理論研究和支撐工作,一個認識愈發清晰:無論下一步是推動專門立法,還是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進一步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則,首先需要把立法的必要性論証充分,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特殊性研究透。
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與地上空間相比,確有較強的特殊性和不同的制度需求。比如,地下空間建設具有較強的不可預見性、不可逆性和變化性﹔不同部分之間對時序性要求較高﹔地下空間存在豎向分層開發利用需求﹔對於互連互通也有著較高要求。隨著地下空間綜合利用需求不斷增加,在規劃層面和建設層面進行統一規劃統籌的需求與必要性也在增加。當前看,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重點研究。
首先,要探討是否應當確立公益優先原則,以及如何把握這個原則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,也涉及不同公共利益之間的梯次。比如,軌道交通、市政設施等公共項目在實施過程中,如何與既有權利人的地下權益相協調﹔再如,在地下空間開發中,安全、發展、效率等目標如何排序,不同城市也會有不同側重。對這些問題認識越清楚,立法中的原則設置、規則安排和制度取向就越穩妥。
再次,要更加重視地上地下協調開發和互聯互通。地下空間橫向連通需求更強,但現實中不同項目主體的連通意願並不一致,建設、管理、運營等成本都會影響連通實施率。在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、公交場站、便民服務設施時,還會涉及分層確權、產權登記、地役權設置和部門協調等具體事項。隨著地上地下復合利用日益成為城市發展的現實需要,如何通過制度設計更好強化預留接口、連接義務和統籌實施,值得深入研究。
同時,還要統籌考慮城市更新與地下空間開發的關系。當前,許多歷史文化街區、老舊城區和中心城區更新過程中,地面開發受到嚴格約束,地下空間因此成為優化功能布局的重要方向。如何在保護與發展之間實現更好平衡,把地下空間開發與城市更新規劃有效銜接起來,以及更好應對老城區產權復雜帶來的確權難題,都是下一步需要繼續研究的。
此外,需要更好調動社會主體參與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積極性。一些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地下空間項目,存在投資大、周期長、收益平衡難的特點,社會資本參與意願總體不強。建議圍繞建設用地使用權手續、收益模式、配套政策、復合利用等方面,進一步完善規則和激勵機制,有利於把更多積極性調動起來。
總體來看,地下空間治理是一項長期工程。關鍵是立足實踐、尊重規律、突出問題導向,以更加系統的法治供給,為城市高質量發展拓展新空間、夯實硬支撐。(人民網財經研究院研究員周丹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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